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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11个部委联合发文:食品安全报道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字样

更新时间:2016-07-02 08:33:00  来源:  作者编辑:点击次数:1297次



国家11个部委联合发文:食品安全报道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字样




[中国养蜂学会讯]4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载文指出,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1个部门印发通知,就做好食品和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报及发布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称: 

·   对于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群体,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乳制品等高敏感性产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规范信息通报和发布的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   农业、质监、食药等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缉私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采取责令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利益。

·   监管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  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措辞准确。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样。 

·    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国家11个部委联合发文:食品安全报道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字样




[中国养蜂学会讯]4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载文指出,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1个部门印发通知,就做好食品和药品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报及发布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称: 

·   对于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群体,以及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乳制品等高敏感性产品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要规范信息通报和发布的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   农业、质监、食药等食品和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海关缉私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办信息互通机制,及时采取责令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有效控制涉案产品的安全风险,保护公众利益。

·   监管部门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  新闻媒体关于食品和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措辞准确。未经核实,不得使用“毒”、“致命”、“致癌”等字样。 

·    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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